实验室安全违规行为经济处罚暂行办法

发布时间:2023-11-10 15:25:27 阅读量: 来源: 作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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兰州理工大学实验室
安全违规行为经济处罚暂行办法
为加强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,强化全体师生安全意识,实
现“消除隐患、杜绝事故、守护安全、珍惜生命、教育为主、
警示为辅、自觉养成、行为文明”的实验室安全文化建设目标
和校园安全综合治理“无隐患,零事故”的目标,结合各类实
验室安全实际状况,制定本暂行办法。
第一条 根据国家、省、市、区有关安全法规和学校相关
安全制度,视实验室违规情节严重程度,给予违规行为相应的
经济处罚。
第二条 学校各类实验室出现违规的现象均在经济处罚之
列,相关主管学院(单位)为被经济处罚的责任主体。
第三条 对违规责任主体的经济处罚采取扣除年终奖金和
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,同一学院的同一违规行为采取累计从
重的经济处罚原则。
第四条 按照“谁主管谁负责”、“谁使用谁负责”、“谁
指导谁负责”的原则界定违规责任者;因管理或指导不到位造
成的学生违规行为责任认定为实验指导教师,主观故意违规的
学生根据学校学生管理条例认定为学生的违规责任。
第五条 违规行为是指学校组织的各类实验室安全检查查
出的违规现象和师生举报经保卫处和实验室管理处共同查实
的违规现象。
附件 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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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违规行为分为习惯性简单违规行为和综合性复杂
违规行为, 违规行为责任实行分类经济处罚( 详见附件: 分类
经济处罚明细) 。
第七条 习惯性简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责任界定由保卫处
和实验室管理处代表学校直接下发违规经济处罚执行通知; 综
合性复杂违规行为的认定和责任界定由学校综治委会议研究
经济处罚决定, 发文执行。
第八条 学校对于学院安全违规行为的经济处罚, 由学校
财务处年末累计从学院奖金中一次性扣除; 各类违规经济处罚
记录由保卫处和实验室管理处分别纳入年终各学院( 单位) 综
合治理目标和实验室安全目标的考核。
第九条 学校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 以本办法为准,
本办法未规定的内容按国家、 省市及学校其它规定执行。
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实验室管理处。 本办法自公布之
日起试行